风雨兼_mO386 发表于 2020-4-15 08:38

切实解决疫情防控中易发的失职渎职问题

面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硬仗,各党政军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紧急行动、全力奋战,广大医务人员无私奉献、英勇奋战,广大人民群众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打响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打响了疫情防控的总体战,全国形成了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局面。目前,病毒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疫情防控是一块试金石,检验出各级工作人员的不同状态,衡量出他们的成绩优劣。个别工作人员暴露出极其不称职甚至丑陋的面孔,有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组织领导不到位、防控措施不作为,有的畏缩不前、作风飘浮、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把群众健康当儿戏。今年1月29日,中央赴湖北指导组督查组来到了湖北省仅次于武汉的第二疫情高发区黄冈市,核查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然而在督查组进行询问时,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某对于定点医院的收治能力和具体床位数量却含糊其辞,“一问三不知”。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时,黄冈市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病患573例,成为湖北确诊人数仅次于武汉的疫情重灾区。2020年1月30日晚,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某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由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或者重大损失,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除了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党内处分,对于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导致疫情扩散的,涉嫌构成失职渎职犯罪,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如果其行为轻微没有触犯刑律,那么将面临的将会是行政类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二、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导致疫情扩散的,涉嫌构成失职渎职犯罪。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意见》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刑法》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得到了很好控制。全国各地各单位都在强化底线思维,汲取相关教训,及时强弱项、堵漏洞、补短板,对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再动员、再落实,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向那些坚持站在最前列、冲在第一线的“战士们”致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向“战士们”学习兢兢业业、舍己为人的精神,用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全力争取疫情早日结束。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平安健康度过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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